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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扣之我看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回扣之我看

回扣之我看

作者:李斐    文章来源:buyer.top-sales.com.cn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9-1    

回扣,注音:HUI KOU,现代用语,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。如: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,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;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,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;某房开公司为得到某工程,暗中将部分回扣送给某主管该工程的官员,从而达到其目的。

最近这段来论坛老看见这两个字眼,有支持的,有反对的,有褒有贬,有痛并快乐的----是啊,每人所处的角度不同,情况不同,他所感触就不同。前两天还和一采购朋友聊天来呢,说看了很无奈;老有一种说法,好象一提起回扣就想到采购,采购=回扣!是不是很多采购看了会有点毛耸耸的。

是当然,谁不知道做采购的有大把的油水吃!既然是公开的就不会是秘密!既然是秘密就不会公开!也老听有人这样说:只要不在损害买卖双方基本利益的前提下,拿回扣也不算违反原则。还有这样说:任何行业都有潜规则,回扣也是激励采购人员的一种有效手段。还有这样:钱永远是赚不够的,更何况是送上门的钱!想要的话,怎么样都会有.不想要,别人怎么送都是枉然!人都是自私的,都是有欲望的,谁都想多沾点好处!也有明确指出的:采购不等于回扣,只要公司有一套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,这种情况就很少。还有的确实象他们自己说的:我没接触回扣,没有拿过。等等------

是啊,各有各的不同,但也不能简单的说谁对谁错;对也好,错也罢,管理和销售不象数学等理性的科学,本来就没有一定的标准答案。只能说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,只要有利于发展,怎样都好。

究竟什么属于回扣,来看他的定义:

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(见《辞海》1999年9月第1版,第2054页)。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,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,即“账内明示”的回扣、账外暗中的回扣。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暂行规定》中规定的回扣,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,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。《暂行规定》第5条第2款规定:“本规定所称回扣,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。”但是,如果断章取义地从“本法所称回扣”或“本规定所称回扣”中提取回扣的概念,那么得出的结论将是片面的,因为它忽略了记入账内的“账内明示”回扣,也就会产生所有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的错误印象。

可看出他有以下特征:

1)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共同认可的行为。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,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。

2)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。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,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,压缩库存,加速资金周转;但是,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,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、贿赂卖主,垄断货源。

3)回扣的内容是财物或其他利益。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8条把回扣内容规定为“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”。这里的“其他手段”只能理解为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。

4)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,具体表现为帐外暗送、逃避财务监督。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,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帐目。从司法实践情况看,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,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。但是,如果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换过程中,将商品价款所作折扣全部记入会计帐目,作为经营者公开的收入或支出,则不能以回扣的对待。

但是,所有的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么?所有的商业贿赂都属于回扣么?显然,二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。

1)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

如上所述,回扣包括两种: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,即《暂行规定》的规定;另一种是“账内明示”的回扣,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,并且有据可查,如发票、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。两种回扣方式中,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,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。其中,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,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、犯罪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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